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 ( 107 年 05 月 28 日)
第2條
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藥商,應填具申 請書,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、廠商基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後,向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西藥運銷許可;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,發 給西藥運銷許可。

前項許可有效期間,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、作業項目及依前項與本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,核定為三年至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