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 ( 107 年 05 月 28 日)
第11條
藥商停業時,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,俟復業時 發還。

藥商歇業時,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;未返還者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註 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