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14 日)
第5條
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動物試驗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 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文件:

一、申請之文件、資料有虛偽不實。

二、執行動物試驗違反動物試驗計畫、本條例、動物保護法或照護辦法之 規定,情節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