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14 日)
第4條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,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 定者,應發給許可文件,並通知申請人。

前項審查,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、毒理學、動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專業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