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06 日)
第7條
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進入藥品製造或販賣業者作業場所,查核及要求其提 供相關憑證、文件或資料,業者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