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06 日)
第3條
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如下:

一、製劑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所有人。

二、前款所有人以外,從事製劑批發業務之販賣業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