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06 日)
第2條
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追溯或追蹤系統,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類別之藥品(以下稱藥品),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為追溯藥品來源或追 蹤藥品流向,就其製造、輸入、販賣或輸出過程,所建立之資訊及管理系 統。

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,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 管理前項系統所建立之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