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7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,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照護諮 詢事項:

一、醫療補助之資訊。

二、取得特殊營養食品之資訊。

三、緊急需用藥物之資訊。

四、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國際醫療合作之資訊。

五、國內檢驗服務之資訊。

六、維持生命所需居家醫療照護器材之資訊。

七、社會福利及有關民間團體之資訊。

八、其他必要之照護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