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6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,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生育關 懷事項:

一、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。

二、生育之諮詢。

三、其他必要之諮詢與關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