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06 日)
第6條
申請補助者,應擬具計畫書,載明經費項目及金額。

依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如下:

一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需之人事費、業務費及管理費用。

二、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罕見疾病防治之專用設備購置費用。

三、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主辦學術交流之會議場地費、學者專家出席相關費 用及臨時工資之費用。

四、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之有關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