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06 日)
第5條
第三條機構、法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,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;每一申 請單位之補助金額,每年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:

一、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、診斷、檢驗、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 力。

二、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。

三、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、診斷、檢驗、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。

四、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。

前項第二款臨床研究,其中有關人體試驗之醫療項目,依罕見疾病醫療補 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。

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、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;其有隱匿、虛偽不實情事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 之核定,並以書面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