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06 日)
第3條
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,申 請獎勵或補助:

一、教學醫院。

二、大學校院、公立研究機構,或依法設立、登記,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 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。

三、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,依法設立、登記之全國 性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