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06 日)
第2條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獎勵,及其人力培育、研究與設備 所需經費之補助,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。

前項甄選,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,以每年辦理 一次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