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3 月 02 日)
第9條
申請國際醫療合作費用補助者,如向二個以上機關(構)提出申請補(捐 )助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,及向各機關(構)申請補(捐)助之項目及 金額。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,應負相關法律責任。主管機關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,並追回已撥付款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