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3 月 02 日)
第8條
國際醫療合作補助之項目以病人及必要陪同就醫家屬一人之機票費、病人 之醫療費、藥材費、檢驗費、病房費、門診費等醫療服務項目為限,但病 人為未成年人或重度失能者,其陪同就醫家屬或必要照顧人力之機票費得 酌增至二人。

每一個案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 收入戶病人,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。

代行檢驗費用之補助額度,以實際發生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,且每一個案 累計每年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