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3 月 02 日)
第6條
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之建議,駁回國際醫療合作之申請 案件時,得轉介病人至國內醫療、檢驗、研究機構或其他國際相關機構, 接受診斷、檢驗或治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