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3 月 02 日)
第4條
申請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,醫療或研究機構應協助提出下列文件:

一、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所需之申請書(如附表一)、證明書、醫療 評估報告、診療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
二、申請代行檢驗所需之申請書(如附表二)、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
前項文件應加註足以證明該國外機構具有相關診斷、檢驗或治療能力之說 明,或檢附足以佐證之文件。

第一項申請至國外接受治療,病人為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時 ,除應檢具前二項文件外,應出具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或輔助人陪同就醫 之切結書(如附表三),或委託具照顧能力之人陪同就醫之委託書(如附 表四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