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7條
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藥物,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,公布 藥物之品名、規格與藥物許可證字號、藥物之批號或序號等識別資料與編 號、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及回收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