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8 日)
第6條
前條之核定文件應登記下列事項:

一、藥物製造工廠名稱。

二、藥物製造工廠地址。

三、核定編號。

四、核定項目或作業內容。

五、有效期限。

六、代理輸入之藥商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或第六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,代理輸入之藥 商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,檢附附表一所列資料,並繳納費用 ,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第一項第二款之變更,以門牌整編者為限。涉及遷移者,應依藥物製造業 者檢查辦法申請檢查。

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變更,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 法檢查合格後,始得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