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8 日)
第3條
藥物製造許可應登記下列事項:

一、藥物製造工廠名稱。

二、藥物製造工廠地址。

三、許可編號。

四、專任駐廠監製人或管理代表。

五、許可項目或作業內容。

六、有效期限。

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,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,檢附附表一所列資料,並繳納費用,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 記。

第一項第五款之申請變更,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 法檢查合格後,始得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