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 附則 ( 104 年 07 月 03 日)
第23條
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業務時,應配帶身分證明文件。

第24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附表二,自一 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