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,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之文件,向查驗機
關申請查驗:
一、查驗申請書。
二、藥品許可證影本。
三、進口報單影本。
四、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。
前項申請,得以電子方式為之。
第一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,免予查驗:
一、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者。
二、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,或增進公益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
准免查驗者。
查驗機關對輸入之藥品實施查驗,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,並得
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:
一、逐批檢驗:對各批次輸入藥品均予檢驗。
二、抽批檢驗: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。
三、現場查核: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、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之
檢查。
輸入之藥品,其檢驗規格與檢驗方法,應依中華藥典、十大醫藥先進國家
出版之藥典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