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10條
受託抽查者不得將受託事項委託第三人辦理。

受託檢驗者經委託機關同意,得將受託事項分包第三人辦理;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訂定委託契約者,並應遵循該法有關分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