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 中藥通則 ( 102 年 07 月 30 日)
第4條
本章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原料:指任何用於製造藥品之材質,包括參與製程但不存在於最終產 品之材質。

二、半製品或中間產品: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,其經隨後之 製造過程,即可成為產品者。

三、產品:指經過所有製造過程後,所產生之原料藥或其劑型含有效成分 ,並常含非有效成分之製劑。

四、標示:指所有標籤、仿單、包裝及附隨物品刊載之文字或圖形。

五、包裝材料:指產品容器、封蓋以外用於包裝產品之材料。

六、最終產品:指已經完成包裝作業,由外觀及所附資料可確知該包裝內 容物相關資訊之藥品。

七、批:指依據相同製造過程中,所製得特定量之藥品或其他產品,具有 均一之特性及品質者。但在不中斷之製造過程之情況,指在一段時間 內所產生之特定數量,或在一定限度內,能維持均一之特性品質者而 言。

八、批號:指足以追溯每批產品或其他材質之完整資料而附編之任何明確 之文字、數字、符號或其組合。

九、含量:指藥品中所含成分之單位量。

十、確效:指有可靠文件足以證實任何程序、製造過程、機械設備、原材 料、行動或系統,確實能達成預期之效果。

十一、原料藥:指經物理、化學處理所得,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, 通常用於製作成一定劑型之製劑。

十二、防止摻偽包裝:指藥品之包裝具有消費者以視覺即足以明顯辨識之 功能者。

十三、臨床試驗用藥:指尚在進行治療效果與安全之評估試驗,且尚未取 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或供比對治療效果與安全之安慰劑。

第5條
中藥藥品製造業者(以下稱中藥廠)應執行確效作業;其施行項目、方法 、時程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
第6條
中藥原料藥之製造、加工、分裝或包裝,於本章之適用,得分階段施行; 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、時程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