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 總則 ( 102 年 07 月 30 日)
第1條
本準則依藥事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藥物製造工廠之廠房設施、設備、組織與人事、生產、品質管制、儲存、 運銷、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應依本準則之規定;本準則未規定者 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