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 ( 105 年 08 月 11 日)
第11條
申請新藥臨床試驗,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:

一、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查,新臺幣三萬元。

二、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,新臺幣兩萬元。

三、藥品臨床試驗申請下列事項變更,新臺幣五千元。

(一)變更計畫書或計畫書附錄。

(二)變更受試者同意書。

(三)變更試驗中心或試驗主持人。

(四)變更試驗委託者。

(五)變更試驗藥品製造廠。

(六)變更或更新試驗藥品安定性資料、試驗藥品文件、試驗藥品檢驗方 法規格。

四、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準則(Good Clinical Practice, GCP) 之實地查 核,每場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