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8條
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,不再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,得備具管 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書及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,向食品藥物署辦理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註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