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4條
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檢附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、第二條第二款、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 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,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