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2條
醫師、牙醫師、獸醫師或獸醫佐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管制 藥品使用執照,應備具下列文件,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以下稱 食品藥物署)辦理:

一、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申請書。

二、專門職業證書影本一份。

三、執業執照影本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