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17條
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,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 載情形,並檢附聲明書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,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, 其管制藥品登記證應隨繳當地主管機關,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