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16條
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,申請歇業或依第十條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 撤銷、廢止處分時,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,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 證繳還申請書、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,向食品藥物署 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;未依規定繳銷者,由食品藥物署註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