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15條
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不再從事管制藥品業務,經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 情形後,其管制藥品已無庫存者,應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、管 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,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 證之註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