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14條
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或損毀者,應備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及管制藥品收支 結存資料,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。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,應 即繳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