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13條
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,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,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備具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書、第十條第 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,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 記。

申請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變更登記時,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 ,並檢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