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法施行細則  ( 98 年 03 月 05 日)
第3條
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繳納證書費,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。

藥師證書損壞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繳納證書費,連同原證書,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