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條
執行溶離曲線比對試驗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依執行試驗之目的,選擇適當之對照藥品。執行試驗之藥品,應有配
方、製造及品管資料。
二、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之溶離曲線比對,應於同一試驗條件下進行,並
應具備適當之試驗條件,如使用網籃裝置(Basket Method) 每分鐘
五十至一百轉速或攪拌槳裝置(Paddle Method) 每分鐘五十至七十
五轉速,並於模擬胃腸道酸鹼值(pH 值)或至少三個足以模擬胃腸
道(pH 值之範圍應於一點二至六點八之間)之溶媒,於攝氏三十七
度進行試驗。
如有特殊原因,須於其他試驗條件下進行者,應檢附科學資料,由中央衛
生主管機關審定。第二十二條執行溶離曲線比對試驗所用之設備及分析方
法,應檢具所用溶離裝置之系統適用性(System Suitability)及定量分
析方法確效(Analytical Methods Validation) 之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