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  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 ( 104 年 03 月 06 日)
第15條
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採樣與時間,規定如下:

一、抽血時間至少應持續至到達最高血中濃度(Cmax)後三倍以上之藥品 排除半衰期;取尿應有適當之採樣時間。

二、採樣次數,應以足可說明藥品於體內之吸收、分布及排除為原則。

三、交叉試驗中,服藥前之藥品血中濃度不得超過最高血中濃度(Cmax) 之百分之五。且二次處理期間(treatment period)應有適當之藥品 洗除期間(washout period),原則上至少應為該藥品排除半衰期之 五倍。

多劑量試驗之採樣與時間,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但其採樣時間,應達 到足以測定其穩定狀態(steady state)之血中濃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