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  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 ( 104 年 03 月 06 日)
第14條
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設計,應依受試藥品及對照藥品採用隨機 之雙向或多向交叉設計(randomized two or more way crossover desi- gns) 或拉丁方格設計(Latin Square Designs),以減低因受試者間所 造成之差異。如無法執行交叉設計之試驗時,得採用平行設計(Parallel Designs) 。但平行設計之試驗,其各組受試人數應適當設定。

健康受試者於參加試驗前,應禁服任何藥品二週以上。

服藥前,應禁食十小時以上;如係執行食物影響試驗(Food Effect Stu- dy)者,在指給與食物前,應禁食十小時以上。

服藥後,應再繼續禁食四小時。

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如係速放製劑者,應執行單劑量禁食試驗。但其仿單用 藥指示必須與食物併服時,應改以執行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。

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如係控釋製劑者,應執行單劑量禁食及單劑量食物影響 試驗。但有特殊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