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 總則 ( 97 年 10 月 06 日)
第8條
懲戒處理程序及懲戒覆審處理程序關於迴避及文書之送達,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,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