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 總則 ( 97 年 10 月 06 日)
第5條
藥師懲戒委員會、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,以主任委員為主席;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