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
懲戒覆審處理程序
( 97 年 10 月 06 日)
第21條
藥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,應速將請求覆審理 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