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
懲戒覆審處理程序
( 97 年 10 月 06 日)
第19條
被懲戒藥師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,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,請求覆審。
被懲戒藥師請求覆審,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藥師懲戒委員會, 逾期未申請覆審者,即行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