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08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 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適用之通報對象,為非經醫囑,不當或過度使用管制藥品而至醫療 (事)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、團體就診、戒毒者。

第3條
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內容包括藥物濫用個案來源、基本資料、就診地點、 就診原因、濫用藥物原因、取得藥物場所、取得藥物來源對象、用藥史、 用藥種類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者等資料。

第4條
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,由各醫療(事)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、團體之 人員,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帳 號及密碼後,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。

第5條
未經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,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級管理前之新興濫用藥 品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者,準用本辦法規定通報。

第6條
各醫療(事)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、團體及其人員對於管制藥品濫用通報 內容之有關資料,應予保密。

第7條
依本辦法通報,著有績效之醫療(事)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、團體或其人 員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頒發獎狀、獎牌或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。

第8條
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,得依下列標準發給通 報獎金:

一、通報每一個案,發給新臺幣一百元。

二、通報首例個案,發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
第9條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,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。

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