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05 月 13 日)
第3條
辦理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之 3、第二目之 4、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第一目 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,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,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