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物資料公開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31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其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,及持有 、保管藥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。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 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,應保密之:

一、藥物成分及仿單。

二、臨床試驗計畫摘要。

三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藥物安全相關資訊。

第3條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開藥物查驗登記資料,其方式如下:

一、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。

二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。

三、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。

第4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