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 中藥通則 ( 107 年 01 月 04 日)
第90條
除本章另有規定外,委託書、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、批次製造紀錄與製造 管制標準書、已完成變更之證照與黏貼表、檢附之文獻資料與研究報告、 申請書之申請者欄、委託製造及檢驗,分別準用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十一 條至第十三條、第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。

中藥申請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准:

一、有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。

二、重複申請同處方依據之同劑型,且非作成大小丸、錠或膠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