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 中藥通則 ( 107 年 01 月 04 日)
第88條
本準則所定之切結書甲、乙表、外銷專用切結書丙表及遺失切結書丁表, 應載明具切結公司或商號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,並加蓋與 申請書相同之印章;屬委託製造者,應由雙方具名切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