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 中藥通則 ( 107 年 01 月 04 日)
第86條
中藥濃縮製劑之審查基準如下:

一、複方以合併煎煮為原則。原方為傳統丸、散者,得分別煎煮;阿膠、 芒硝、飴糖及其他不能加入煎煮者,不得合併煎煮。

二、煎煮抽出之浸膏,得以中華藥典收載之乳糖、澱粉或不影響藥效之賦 形劑調製;其原方依據為傳統丸、非煮散之傳統散或其他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者,亦得以中藥原末調製。中藥原末之微生物限量,適 用賦形劑之規定。

三、中藥濃縮製劑微生物、重金屬、農藥殘留之限量,應符合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公告之規定。

四、浸膏與賦形劑比例,以一比一為原則,以一比三為上限。

五、實際生產之生藥與浸膏比例倍數,不得超過申請值上下百分之十五。

中藥濃縮製劑之指標成分定量法、規格及所需檢附資料,應符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