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 中藥通則 ( 107 年 01 月 04 日)
第85條
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費用、填具申請書表、備齊資料或有其他不符本準則 規定之情形而得補正時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。

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,得於補正期滿前,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 ;其延期期間,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屆期未補正 者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