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
中藥通則
( 107 年 01 月 04 日)
第83條
申請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送驗通知後,應於期限內繳納費用,並檢附原料藥 材三份及藥物樣品檢驗遞送表送驗。送驗期限,國產中藥為三十日,輸入 中藥為三個月。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令其提供藥物樣品三份或適量對照標準品 。
前二項所稱三份,指足夠三次檢驗之數量。
中藥檢驗案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重新檢驗者,申請人應再繳納費 用。
申請人送驗時,應遵守之相關事項,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。